甘肃省山洪灾害防治县级非工程措施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山洪灾害防治县级非工程措施项目建设管理,保证建设质量,促进工程尽早发挥效益,根据《全国山洪灾害防治县级非工程措施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全国山洪灾害防治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的县级行政区山洪灾害防治非工程措施项目建设管理
第三条 山洪灾害防治县级非工程措施项目建设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章和技术标准,执行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已批准的设计文件等
有涉密要求的计算机和通信网络等建设内容,严格执行国家和水利部有关保密规定
第四条 省水利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气象局成立全省山洪灾害防治县级非工程措施建设领导小组,组织领导全省山洪灾害防治县级非工程措施建设工作
第五条 市(州)水务部门牵头,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气象部门,成立山洪灾害防治县级非工程措施建设领导----------------------------精品 word 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本市(州)山洪灾害防治县级非工程措施建设工作
第六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项目建设管理工作,在县(市、区)水务局或城建局组建项目法人,具体负责项目建设管理工作
省、市(州)、县(区)气象局成立项目建设领导机构,负责组织协调项目建设工作;省气象局负责气象建设内容的建设管理工作,市(州)、县(区)气象局负责本辖区气象建设内容的建设管理工作
第七条 项目建设资金由中央财政定额补助,省内统筹使用
地方投资由省、市、县三级财政共同承担
第二章 前期工作第一条 省水利厅会同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气象局,根据全国山洪灾害防治年度计划,安排全省年度建设任务
审查县(市、区)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