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疗养院建筑设计法律规范标准2024-03-25 14:47 来源:未知 阅读次数: 344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部标准疗养院建筑设计法律规范 JGJ 40-87(试行)主编单位:福建省建筑设计院 批准部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试行日期:1988 年 1 月 1 日 本法律规范系根据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84)城设字第246号文,关于制订《疗养院建筑设计法律规范》通知的要求,由福建省建筑设计院负责编制而成
本法律规范编制过程中,对全国各地疗养院进行了比较广泛的调查讨论,吸取了我国三十多年来疗养院建设的实践经验,同时广泛征求全国各有关单位的意见,经过几次讨论修改,最后经过主管部门审查定稿
本法律规范共分四章和附录一
主要内容有:总则、基地和总平面,建筑设计、建筑设备等
《疗养院建筑设计法律规范》编制组1987年1月第一章 总则第1.0.1条 为保证疗养院建筑设计的质量,使疗养院建筑符合适用、安全、卫生和环境等方面的基本要求,特制订本法律规范
第1.0.2条 本法律规范适用于综合性慢性疾病疗养院及专科疾病疗养院新建、扩建和改建的设计
传染性疾病疗养院,其特别要求部分应按医院建筑设计法律规范中传染科有关规定执行,休养所可参照执行
第1.0.3条 疗养院建筑设计除应按本法律规范的规定执行外,还应执行《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以及国家或专业部门颁发的有关设计标准、法律规范和规定
第二章 基地和总平面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第一节 基地选择第2.1.1条 疗养院建设应符合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和疗养区综合规划的要求
第2.1.2条 疗养院宜设在气候适宜,风景优美,具有利用某种天然疗养因子预防和治疗疾病条件的地区
注:天然疗养因子系指含有负离子的新奇空气、矿泉水、治疗泥等
第2.1.3条 基地位置应是交通方便,环境幽静,日光充足,通风良好并具有电源、给排水条件和便于种植、造园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