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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67-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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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章 总 则 第 1.0.1 条 为保证办公建筑设计在适用、安全、卫生等方面的基本要求,特制定本法律规范. 第 1.0。2 条 本法律规范适用于全国城镇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办公建筑设计。其它建筑中的办公用房部分可参照本法律规范执行。 第 1。0。3 条 办公建筑按高度划分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建筑高度 24m 以下为低层或多层办公建筑; 二、建筑高度超过 24m 而未超过 100m 为高层办公建筑; 三、建筑高度超过 100m 为超高层办公建筑. 第 1。0。4 条 办公建筑设计除按本法律规范执行外,尚应符合现行《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法律规范和规定.第 2 章 基地和总平面 2。1 基地 第 2。1。1 条 办公建筑的基地应选在交通和通讯方便的地段,并应避开产生粉尘、煤烟、散发有害物质的场所和贮存有易爆、易燃品等地段。 第 2.1。2 条 位于城市的办公建筑的基地,应符合城市规划布局的要求,并应选在市政设施比较完善的地段。 第 2.1。3 条 工业企业的办公建筑,可在企业基地内选择联系方便,污染影响最小的地段建造,并应符合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等法规的有关规定。 2.2 总平面 第 2.2。1 条 总平面布置宜进行环境及绿化设计. 第 2.2。2 条 在同一基地内办公楼与其它建筑共建,或建造以办公用房为主的综合性建筑,应根据使用功能不同,做到分区明确、布局合理、互不干扰。 第 2.2。3 条 建筑基地内应设机动车和自行车停车场(库)。条件不允许时,可由有关部门就近统筹建设停车空间。停车场地面积由当地规划部门确定. 第 2。2.4 条 总平面布置应合理安排好设备机房、附属设施和地下建筑物。如设有锅炉房、食堂的宜设运送燃料、货物和清除垃圾等的单独出入口。采纳原煤作燃料的锅炉房,应留有堆放场地。第 3 章 办公建筑设计法律规范 3。1 一般规定 第 3.1.1 条 办公建筑应根据使用性质、建设规模与标准的不同,确定各类用房.一般由办公用房、公共用房、服务用房等组成。 第 3.1.2 条 办公建筑应根据使用要求,结合基地面积、结构选型等情况按建筑模数选择开间和进深,合理确定建筑平面,并为今后改造和灵活分隔制造条件。 第 3.1.3 条 六层及六层以上办公建筑应设电梯.建筑高度超过 75m 的办公建筑电梯应分区或分层使用。 第 3.1.4 条 窗 一、底层及半地下室外窗宜实行防范措施。 二、高层办公建筑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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