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教养场所所政设施建设标准(试行) (2001 年 3 月 15 日司法部制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劳教工作方针,保证劳动教养场所所政设施及警戒设施建设符合安全、适用、经济、美观、文明、法律规范的要求,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劳动教养场所建设项目的重要依据;是审批劳动教养场所建设项目的投资计划、初步设计和对整个建设过程监督检查的尺度;同时,也是现代化文明劳教所应具备的条 件之一
第三条 本标准适用于劳动教养管理所(简称劳教所)、劳动教养院、少年教养所、戒毒劳教所、邪教类劳教人员教育转化基地的新建和改扩建的所政设施及警戒设施建设
第四条 劳教所所政设施及警戒设施的范围,系指劳教人员宿舍、劳教人员习艺楼、禁闭室、教育室、图书室、阅览室、文体活动室、伙房、餐厅、锅炉房、医院、浴室、接见室、干警值班和办公用房、场所安全管理指挥中心、场所护卫队用房、围墙及其他辅助用房等
第五条 劳教所所政设施与警戒设施建设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以及国家或专业部门颁发的有关设计标准、法律规范和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六条 劳教所按其收容劳教人员的数量分为大、中、小三类规模
第七条 劳教所所政设施系指用于教育改造劳教人员的生活服务设施、医疗设施、教育习艺设施、警戒管束设施和大、中队干警办公设施以及所部管教中心的干警办公、休息用房
其中: 生活服务设施:劳教人员宿舍,以大、中队为单位设立的物品保管室、洗漱室、浴室、厕所;单独建立的生活服务站(小卖部和小餐厅)、食堂、锅炉房;招待所(劳教人员夫妻同居室、接见亲属住房)
医疗设施:单独建立的医务室或医院
教育与习艺设施:以大、中队为单位设立的心理治疗室或谈话室、文化活动室、图书阅览室、教室或单独建立的教学楼(少年教养所必建);文体活动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