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关于印发《福建省省外入闽建筑施工企业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发布时间:2024-09-22 文号:闽建[2024]5 号 来源: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 为服务省外在闽建筑施工企业,推动建立统一开放、公平竞争的建筑市场秩序,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2024〕38 号)要求,省厅组织制定了《福建省省外入闽建筑施工企业备案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与省厅建筑业处联系。 省外企业在福建省开展工程建设活动,应办理企业备案手续。已在我省各地办理过备案的省外企业,应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 2 个月内重新办理备案手续;已在我省开展工程建设活动而尚未办理备案的省外企业,应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 2个月内完成备案。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对省外入闽建筑施工企业入闽施工备案设置其他程序和条件,不得要求省内跨区从事建筑活动的施工企业备案,不得扣押有关注册证书或执业印章,有扣押行为的地方要立即纠正;要依法加强市场和现场的联动监管,建立有效的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 年 9 月 22 日福建省省外入闽建筑施工企业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进一步法律规范建筑市场行为,建立和完善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加强对省外入闽建筑施工企业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省外入闽建筑施工企业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以下简称“工程建设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省外入闽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简称“省外企业”)是指工商注册地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外、已取得企业资质证书、在福建省承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企业(包括设计与施工一体化企业,下同)。第四条 在我省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省外企业实行备案制度。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省外入闽建筑施工企业和人员信息登记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对省外企业备案实行统一管理。第五条 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负责省外企业备案的收件办理(以下简称“备案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受理部门”),并负责本辖区内省外企业及其人员从事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