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关于印发《厦门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建监安[2000]050 号 索引号:XM00116-02-02-2000-011 发布机构: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 [2000-10-26 ] 各区建设局、各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装修企业: 现将《厦门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自 2000 年 12 月 1 日起办理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其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执行本办法
请仔细组织学习贯彻,执行中有疑义请及时反馈我委建设监理安全处
厦门市建设委员会二○○○年十月二十六日厦门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 279 号令)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施工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第 78 号令),搞好我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厦门市实际,制定七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进行验收和备案,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系指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及其中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和装修工程
第三条 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第二章 竣工验收 第五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施工单位在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技术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审核签字; (二)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应对工程进行质量评定,提出工程质量评定报告,并提供按《厦门市建设工程监理实施细则》规定编制的内业资料;经批准自行管理的工程由建设单位负责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