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铁路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办法铁道部(1989 年 9 月 30 日)第一章 总 则第 1 条 为加强对铁路施工企业的资质管理,建立健全资质管理制度,保证铁路建设质量,保障铁路施工队伍合法经营,维护铁路建设市场秩序,特制定本办法。第 2 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资质,系指施工企业人员素养、管理水平、资金设备、承包能力和建设业绩等。第 3 条 《铁路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已由建设部纳入国家标准颁布,对承担铁路建设工程和设备安装的各施工企业,按此标准进行资质审查、确定等级。第 4 条 铁路房建和给水排水工程施工企业统一按《建筑施工企业》和《市政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审定。第 5 条 本办法适用于承包铁路新建、改建工程,电气化、通信信号、电力、路基、桥涵、隧道以及其他专业工程施工的全民所有制施工企业。第二章 资质审查第 6 条 按《铁路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经审查合格的施工企业颁发《资质等级证书》。申请资质等级的企业必须提出下列证明文件:1、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申请表。2、施工企业法人代表和经济、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件或单位任命文件。3、施工企业上年的统计年报资料。4、其他有关文件、证明。第 7 条 铁路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的审批程序:铁路大型一级和一级企业由铁道部主管部门审查。二、三、四级企业按系统逐级上报,归口审查后报部审批。报部前,铁路局系统施工企业由铁路局负责审查;工程局所属企业由局初审后报所属总公司审查,通信信号公司及所属企业由本公司初审,送部电务局审查。第 8 条 严格控制施工队伍。各单位均不得成立新的施工企业,不得盲目扩大编制、增加人员。确需新开办施工企业必须经部批准,其资质等级为暂定等级,两年内所承包工程的质量全部达到国家验收标准,未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由企业申报,经核实后,可转为正式等级。第 9 条 企业分立、合并或企业法人代表及经济、技术负责人变动,技术装备发生重大变化等,经铁道部审批的单位应在变动后三十日内向铁道部建设司办理注销或变更手续。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第三章 承包工程第 10 条 铁路施工企业要严格根据部审定的资质等级标准和规定的经营范围承包任务。年度施工任务要与本企业施工能力和管理水平相适应,不得越级和盲目承包,任意倒手转包。承包工程必须签定承包合同并严格履行合同。第 11 条 施工企业承包的工程要严格按国家和部颁工程质量标准组织施工。严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