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铁路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办法铁道部(1989 年 9 月 30 日)第一章 总 则第 1 条 为加强对铁路施工企业的资质管理,建立健全资质管理制度,保证铁路建设质量,保障铁路施工队伍合法经营,维护铁路建设市场秩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 2 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资质,系指施工企业人员素养、管理水平、资金设备、承包能力和建设业绩等
第 3 条 《铁路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已由建设部纳入国家标准颁布,对承担铁路建设工程和设备安装的各施工企业,按此标准进行资质审查、确定等级
第 4 条 铁路房建和给水排水工程施工企业统一按《建筑施工企业》和《市政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审定
第 5 条 本办法适用于承包铁路新建、改建工程,电气化、通信信号、电力、路基、桥涵、隧道以及其他专业工程施工的全民所有制施工企业
第二章 资质审查第 6 条 按《铁路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经审查合格的施工企业颁发《资质等级证书》
申请资质等级的企业必须提出下列证明文件:1、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申请表
2、施工企业法人代表和经济、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件或单位任命文件
3、施工企业上年的统计年报资料
4、其他有关文件、证明
第 7 条 铁路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的审批程序:铁路大型一级和一级企业由铁道部主管部门审查
二、三、四级企业按系统逐级上报,归口审查后报部审批
报部前,铁路局系统施工企业由铁路局负责审查;工程局所属企业由局初审后报所属总公司审查,通信信号公司及所属企业由本公司初审,送部电务局审查
第 8 条 严格控制施工队伍
各单位均不得成立新的施工企业,不得盲目扩大编制、增加人员
确需新开办施工企业必须经部批准,其资质等级为暂定等级,两年内所承包工程的质量全部达到国家验收标准,未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由企业申报,经核实后,可转为正式等级
第 9 条 企业分立、合并或企业法人代表及经济、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