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青岛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办法(修正) 来源: 作者: 日期:2024-07-19 我来说两句 (0 条) 复制链接 字号: 小 中 大 推举栏目: 房产纠纷法规 房产纠纷文书 房产纠纷常识 房产纠纷律师 房产纠纷法律咨询 【发布日期】1993-6-21 【实施日期】1993-6-21 【发布单位】青岛市人民政府 【文号】岛市人民政府青政发(1993)95号(1993年6月21日青岛市人民政府青政发(1993)95号发布 根据1998年8月24日发布的青政发〔1998〕137号进行修正)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程的质量监督,提高建筑工程质量,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建设的建筑工程(含与建筑工程一并进行的装饰装修工程),均须按本办法规定,实行质量监督。第三条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的行政主管部门。各县级市、崂山区、黄岛区、市南、市北、台东、四方、沧口五区的城乡建设委员员会以及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建设局(以下统称县级市、区建委)根据权限分工,主管辖区内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第二章 质监机构和职责第四条 建筑工程的质量监督,必须依照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技术标准、法律规范和其他有关规定执行。第五条 青岛市和各县级市、区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按规定的权限分工,具体负责建筑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第六条 质监机构的主要职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一)贯彻落实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二)根据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技术标准、法律规范、规程等,对建筑工程进行质量监督;(三)审查认定工程质量等级;参加评选本市的优秀设计、优质工程;(四)根据分工负责施工企业质监人员的培训、考核,监督和协助施工企业建立质量健全保证体系;(五)监督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执行,参加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分析处理,并负责工程质量争议的仲裁;(六)参加本地区采纳和推广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试验和鉴定;(七)掌握工程质量动态,综合工程质量信息,总结沟通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经验;(八)受建委的委托,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给予处罚。第七条 质监机构须在同级建委领导下进行工作,并接受同级技术监督部门和上一级质监机构的业务指导。第八条 质监机构实行站长负责制。质监站站长和专职质量监督员(以下简称质监员)应具备国家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