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青岛市规划建筑设计方案招标投标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筑的规划管理,建设文明、干净、优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 为人民生活和生产建设制造良好的环境。 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城市总体规划》控制范围、《青岛市黄岛区总体规划》用地范围(含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青岛崂山风景名胜区规划》范围。 第三条 市规划管理部门 是市人民政府 对城市建筑规划实行统一管理的主管部门。区规划管理部门和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管理部门按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管理权限对所在区建筑规划实施管理,业务上受市规划管理部门的领导。街道办事处、乡镇其民政府的城建管理员对本辖区范围内的建筑进行检查监督。 第四条 规划管理人员在管辖范围内,有权持证进入建筑工程现场检查监督。被检查的单位必须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检查人员应依法保守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各级人民政府对检举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保护或鼓舞。 第六条 建筑的规划管理以 《青岛市城市总体规划》 为依据,根据城市分区规划、专业规划和详细规划进行。 第七条 在《青岛崂山风景名胜区规划》的范围内必须按国家风景名胜区的要求和详细规划进行建设和管理。《青岛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风貌保护区、保护线、保护点,山头风景点和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由市人民政府划定保护范围和控制地带。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八条 新建居住小区和旧区成片改造的各种配套项目(含农贸市场),应按有关规定与住宅建筑同步建成。 已按详细规划建成居住区内,未经批准调整规划不准插建、扩建任何建筑。 现有居住区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工业、仓储建筑和农贸市场,应有计划地进行调整。 第九条 未经规划管理部门同意,不准擅自改变公共建筑物的用途。 第十条 凡城市规划确定搬迁的单位, 搬迁前不准在原址进行新建、 扩建和改建。 第十一条 城市规划确定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文化体育活动场地、停车场地和中小学、 托幼园所的活动场地不准改作他用, 并严禁建造不属其配套设施的建筑物。 第十二条 主次干道两侧的建筑应符合景观要求,不得临街布置有碍市容观瞻的烟囱、锅炉房、烧火间等建筑物、构筑物。 第十三条 设置室外雕塑的,须经主管机构同意后向市规划管理部门申报,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