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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化岗位安全和保密责任制度石嘴山国土资源信息中心二零一三年为加强我局信息化岗位管理,保证局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信息等级保护管理办法》以及省、市信息化保密管理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制度。第一条本制度所指的信息化岗位是指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建设、管理、维护和信息公开工作的岗位,主要包括信息中心工作人员,以及各处室(单位)信息采编、审核、发布人员。第二条为切实加强信息化安全和保密管理工作,成立局信息安全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局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局办公室和各相关业务处室负责人任成员,负责本局信息安全和保密工作制度措施的制定,研究信息化安全和保密工作的重大事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负责信息安全和保密管理的日常工作。第三条局信息化岗位管理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安全和保密管理工作责任制。岗位所在处室(单位)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和保密管理。第四条信息化岗位实行岗位职责分离制度,岗位操作权限严格受岗位职责限制。信息化岗位人员不得打听、了解或参与职责以外的任何涉及岗位安全和保密的内容。第五条实行信息发布责任追究制度,局和各直属单位所发布的所有信息必须按规定办理审核、审签手续,必须真实有效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规。凡发布虚假、反动、色情、泄密等内容,追究信息报送者和审核者责任,如属个人因素影响信息发布工作,也将追究相关责任。第六条信息化岗位人员应保管好自己的信息系统操作口令,不定期予以更换。严禁向他人泄露自己的信息系统操作口令。因工作需要必须告知他人的,应在使用完毕后即时更换口令。第七条信息化岗位人员使用的台式和便携式计算机必须有密码保护措施,工作中离开岗位时计算机应置于屏幕保护状态,第1页共3页且设置屏幕保护密码。计算机无人使用时不得置于上网状态。第八条非经分管领导批准,信息化岗位工作人员不得携带存有工作信息的便携式计算机外出。经主管领导批准携带便携式计算机外出的,应采取措施保证机内信息安全。因工作需要携带外出的便携式计算机禁止留存涉及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的内容。第九条重要的信息化岗位休息日和节假日安排人员值班,重大事件期间应组织安排24小时值班。值班期间,重点监控提供公共服务的信息子系统(如网站)运行状况,发现异常按局信息安全应急预案处理,并即时向主管领导报告。第十条局信息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应组织开展经常性的保密教育培训,提高局机关工作人员,尤其是信息化岗位工作人员的计算机信息安全保密意识与技能。第十一条局信息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局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和保密管理情况的监督。不定期地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信息化岗位人员使用的台式和便携式计算机应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并排除病毒、木马等安全隐患。第十二条信息化岗位工作人员离岗离职,按以下程序办理:(一)整理好涉及信息安全和保密的资料或文档,形成信息交接档案,移交给指定的工作交接人员;(二)逐项取消其拥有的信息系统访问授权;(三)收回其使用的计算机存储介质,包括光盘、u盘、移动硬盘等;(四)全部移交过程必须有完整的移交记录,经主管领导签字确认后生效。未完成以上程序,信息化岗位工作人员不得办理离岗离职手续。(五)涉密人员离岗前应签订离岗保密承诺书,在6个月至3年的涉密期内,其择业和因私出境等情况应参照在职涉密人员进行管理。第十三条对违反本规定的人员责令限期整改。引发信息系统运行异常、工作信息丢失损坏等安全事故的,追究相关人员第2页共3页的行政责任;如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者,移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造成泄密事件的,根据国家相关保密法律法规进行查处。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第3页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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