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涪陵聚龙电力有限公司职工福利费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进一步做好职工薪酬中福利费的管理和使用工作,根据《会计准则第 9 号—职工薪酬》、财政部公布实施的《公司财务通则》、以及《财政部有关公司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告知》(财企[]242 号)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职工福利费是指公司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涉及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下列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一)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二)公司尚未分离的内设集体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三)职工困难补贴,或者公司统筹建立和管理的专门用于协助、救助困难职工的基金支出;(四)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五)按规定发生的其它职工福利费
第三条 根据现行《公司财务通则》和公司财务制度的规定,职工福利费应据实列支
第四条 职工福利费的列支范畴(一)为职工卫生保健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涉及卫生费、职工体检、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家眷药费)、医务室购置药品及购置 2,000 元下列的医疗器械、职工献血补贴、计划生育、职工因公外地就医费用等
(二)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原则支付给职工的福利性支出,涉及托儿补贴、奶费、独生儿女费、困难补贴等
(三)为职工生活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涉及职工疗养费用、职工午餐费、食堂支出(含职工食堂经费、购置厨具、厨房用品及 2,000 元下列的厨房设施)
(四)离退休人员费用,涉及离休人员的医疗费、活动经费,离退休人员的供暖费、住房补贴及其它统筹外费用
(五)慰问支出,涉及慰问困难职工、病号、统战人员、复转军人的费用支出
(六)其它职工福利费:涉及丧葬补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