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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关于宋红的起诉状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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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原告:宋红,女,32 岁住址:XX 市 X 区 X 路 X 号职业:X 单位副主任委托代理人:XX 律师事务所,萧某被告(1):柳兴,男,31 岁,住 XX 市 X 区 X 路 X 号职业:《河报》记者被告(2):沈亮,男,24 岁,住 XX 市 X 区 X 路 X 号职业:《河报》实习记者被告(3):《劳报》,地址:XX 市 X 区 X 路 X 号。法定代表人姓名:甲被告(4):《晚报》,地址:XX 市 X 区 X 路 X 号法定代表人姓名:乙被告(5):《海报》,地址:XX 市 X 区 X 路 X 号法定代表人姓名:丙被告(6):《科报》,地址:XX 市 X 区 X 路 X 号法定代表人姓名:丁被告(7):《信报》,地址:XX 市 X 区 X 路 X 号法定代表人姓名:戊 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二、赔偿精神损失十万元。三、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当。事实和理由:6 月 16 日,某电视台报道了“徐勾(劳模)沦为罪犯”的消息。此后,被告柳兴捏造事实,提供假素材,指使被告沈亮执笔,并以二人名义合作写成《劳模假、色鬼真》一文,随即将此文投于多家报纸发表。除《晚报》对该文进行了个别字眼的修改后发表外,《劳报》、《海报》、《科报》、《信报》均对此文原文发表。原告在看到《信报》上发表的此文后,当场休克。此后几度轻生,无法正常工作。原告认为:被告柳兴和沈亮二人合作写成的《劳模假、色鬼真》一文严重的丑化原告的个人形象,对原告名誉造成了极大的损害,并且他们将此文投于多家报纸发表,此行为已经严重地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另外,众报社并没有对此文进行核算就直接发表,从而进一步扩散了侵害后果。众被告的侵权行为令原告的精神受到极大创伤,造成正常的生活状态受到极大的破坏,根本无法正常工作。为了维护原告的正当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101 条、120 条,《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140 条、150 条之规定,特呈此状,请依法判决。(此页无正文)致XX 市 X 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宋红 二 00 三 年 十二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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