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原 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 所 地: 负 责 人: 行长被 告:XXX 男 19XX 年 XX 月 XX 日出生 汉族户 籍 地: 抵押物地址: 居住地址: 其它地址:被告:YYY 女 19XX 年 XX 月 XX 日出生 汉族户籍地: 联系电话:被告:上海 XXXX 有限公司住所: 法定代表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 XXX、YYY 偿还原告截止至 9 月 6 日的贷款本息累计人民币元,其中贷款本金人民币 162 万元、利息人民币元、逾期利息人民币元,及自 9 月 7 日起至上述款项全部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和逾期利息(以上述本息累计金额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 50%计算);2、依法判令被告 XXX、YYY 承当原告律师费人民币 50000 元;3、依法判令如被告 XXX、YYY 不推行上述还款义务的,原告有权申请以拍卖、变卖其位于上海市东方路 573 弄 1 号 803 室抵押房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局限性部分由被告XXX、YYY 继续清偿;4、依法判令被告上海 XXXX 筑装饰科技有限公司就上述第 3 项诉讼请求中局限性部分,承当连带清偿责任
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当
事实与理由:12 月 11 日,被告 XXX 与原告订立了《个人循环授信额度合同》一份,被告 XXX、YYY 与原告订立《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一份,上述合同商定:原告向被告 XXX 予以授信额度人民币180 万元,被告 XXX、YYY 以其位于上海市 XX 路 XXX 弄 1 号 XXX 室的房产为上述授信额度合同项下的债务,债务本金最高额人民币 180 万元,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担保范畴为借款本金、利息、复利及罚息、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涉及但不限于公示费、送达费、鉴定费、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评定费、拍卖费、财产保全费、强制执行费等
12 月 19 日该抵押依法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