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卖部承包合同甲方: 乙方:根据我校实际状况和行政会议讨论决定:根据现状,我校小卖部公开对外招标,自主经营。经甲乙双方和谐协商,就乙方承包经营小卖部事宜订立本合同。第一条:甲方将凤凰小学小卖部交由乙方自主经营。第二条:乙方承包经营期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终止。第三条:甲方为了确保小卖部的使用符合规定,负责为乙方提供经营场合房屋一间、货柜二个、摆柜二个及通电(全部权归甲方)。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均由甲方提供。第四条:甲方不提供食宿和用电及其它一切设备设施,乙方每月底准时向甲方缴纳水电费。第五条:经营范畴及方式:乙方可在小卖部经营文化用品、糖果糕点及饮料等,但不得出售加工食品、“三无”产品、腐烂变质和过期食品。第六条:乙方自行负责小卖部经营人员的工资、保险、“健康证”和“上岗证”,甲方不承当任何费用。第七条:在经营及合同期内出现的人身财产安全,所出售的食品由于卫生、质量问题出现的安全事故概由乙方自行承当一切责任,甲方不负责和承当任何责任。第八条:乙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经营,执行学校规定,特别是搞好安全卫生,按学校和上级卫生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规定,做好门前“三包”。第九条:乙方不得将无关人等带入学校或在校留宿,不得随意变化或破坏房屋构造及消防设施,不得在校园内煮饭、炒菜。第十条:经营期间应上缴学校经营额为 元。(大写: )第十一条:交款方式:乙方需在合同订立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交清全部承包费用,逾期未缴视为自动放弃承包。第十二条:承包期满后,乙方自行负责解决剩余货品,并在三日内搬出学校,逾期未搬出,超出的时间按每天 100 元支付给甲方。第十三条:本合同自双方订立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壹式叁份,甲乙双方和后勤部各执壹份。甲方(盖章): 乙方: 二 0 一一年九月八日 二 0 一一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