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编程序控制系统设计师国家职业原则1 职业概况1.1 职业名称 可编程序控制系统设计师。1.2 职业定义 从事可编程序控制器(PLC)选型、编程,并对应用系统进行设计、集成和运行管理的人员。1.3 职业等级 本职业共设四个等级,分别为:四级可编程序控制系统设计师(国家职业资格四级)、三级可编程序控制系统设计师(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二级可编程序控制系统设计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一级可编程序控制系统设计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1.4 职业环境 室内,常温。1.5 职业能力特性 含有较强的学习能力、逻辑思维能力和计算能力;色觉正常,动作协调。1.6 基本文化程度 高中毕业(或同等学历)。1.7 培训规定1.7.1 培训期限全日制职业学校教育,根据其培养目的和教学计划拟定。晋级培训期限:四级可编程序控制系统设计师不少于 240 原则学时;三级可编程序控制系统设计师不少于 180 原则学时;二级可编程序控制系统设计师不少于 180 原则学时;一级可编程序控制系统设计师不少于 100 原则学时。1.7.2 培训教师培训四级、三级的教师应含有本职业二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有关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二级的教师应含有本职业一级职业资格证书或有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一级的教师应含有本职业一级职业资格证书 2 年以上或有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2 年以上。1.7.3 培训场地设备理论知识培训在配备计算机的多媒体教室进行。专业能力培训在含有计算机及其网络、可编程序控制器硬件和有关软件、外围设备与被控对象以及万用表等必要的检测设备的场地进行。1.8 鉴定规定1.8.1 合用对象从事或准备从事本职业的人员。1.8.2 申报条件 ——四级可编程序控制系统设计师(含有下列条件之一者) (1)持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1 年以上。 (2)含有中档职业学校有关专业毕业证书。 (3)经本职业四级正规培训达规定原则学时数,并获得结业证书。 ——三级可编程序控制系统设计师(含有下列条件之一者) (1)持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6 年以上。 (2)获得本职业四级职业资格证书后,持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4 年以上。 (3)获得本职业四级职业资格证书后,持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3 年以上,经本职业三级正规培训达规定原则学时数,并获得结业证书。 (4)含有有关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 (5)含有其它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持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1 年以上。 (6)含有其它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