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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合同书 合同编号: 12301 实际出资人(甲方):李海 名义股东(乙方): 吴婷 澄海置业有限公司(下列简称“目的公司”),根据中国法律正当设立并存续;现甲方实际出资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100%; 基于以上条款所述,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和谐协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规定范畴框架下,双方就甲方委托乙方代为持有上述目的公司 100%的股份(下列简称“代持股份”)的有关事宜,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合同: 一、股份代持关系的界定 1.1 为明确代持股份的全部权,甲、乙双方通过本合同确认,代持股份实际由甲方全部并实际出资,并由乙方以自己的名义持有。 1.2 乙方以自己的名义,代理甲方对外持有股份,并根据甲方意愿对外行使股东权利,并由甲方实际享有股权收益。 1.3 根据本合同,甲方委托乙方并以乙方名义代为行使的股东权利涉及:在股东名册上具名;按照甲方意愿,参加公司股东会并根据甲方意愿行使表决权利;代理甲方行使公司法、公司章程项下的其它股东权利;代领或代付有关利润款项、投资款项;对外以股东名义订立有关法律文献。 1.4 股份代持关系,能够理解为隐名股东、隐名代理等类似法律概念,但均需遵照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有关规定。 二、代持股份 2.1 代持股份:甲方将其拥有的澄海置业有限公司 100 %的股权,计出资金额 680 万元人民币(澄海置业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金为 1000000 万元),通过本合同作为“代持股份”。 2.2 代持股份将通过工商变更登记程序,登记至乙方名下,并委托乙方以自己名义对外代为持有。 2.3 甲方作为实际出资人,在设立澄海置业有限公司时对代持股份已完毕了实际出资。乙方作为名义股东,仅为代持目的,在工商变更登记时不再支付有关股权转让款。 2.4 乙方应根据本合同的委托目的,按照甲方的意愿代持股份,未有甲方指令,乙方不得将其名义下的代持股份进行转让、质押以及进行增、减资等处分行为。 三、股份收益权利 3.1 代持股份项下的股份收益(含利润分红),由甲方实际受益人全部。 3.2 乙方按照甲方真实意思或指令,对澄海置业有限公司的利润分派等重大事宜,以股东名义在股东会行使表决权。 3.3 如财务管理关系,澄海置业有限公司的利润分红款将汇入乙方名义股东账户或由乙方名义股东领取的,乙方在代领涉及利润分红在内的股权收益后,将立刻汇至甲方账户或由甲方指令安排。 四、其它股东权利 4.1 除上述股权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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