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合同书 合同编号: 12301 实际出资人(甲方):李海 名义股东(乙方): 吴婷 澄海置业有限公司(下列简称“目的公司”),根据中国法律正当设立并存续;现甲方实际出资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100%; 基于以上条款所述,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和谐协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规定范畴框架下,双方就甲方委托乙方代为持有上述目的公司 100%的股份(下列简称“代持股份”)的有关事宜,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合同: 一、股份代持关系的界定 1
1 为明确代持股份的全部权,甲、乙双方通过本合同确认,代持股份实际由甲方全部并实际出资,并由乙方以自己的名义持有
2 乙方以自己的名义,代理甲方对外持有股份,并根据甲方意愿对外行使股东权利,并由甲方实际享有股权收益
3 根据本合同,甲方委托乙方并以乙方名义代为行使的股东权利涉及:在股东名册上具名;按照甲方意愿,参加公司股东会并根据甲方意愿行使表决权利;代理甲方行使公司法、公司章程项下的其它股东权利;代领或代付有关利润款项、投资款项;对外以股东名义订立有关法律文献
4 股份代持关系,能够理解为隐名股东、隐名代理等类似法律概念,但均需遵照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有关规定
二、代持股份 2
1 代持股份:甲方将其拥有的澄海置业有限公司 100 %的股权,计出资金额 680 万元人民币(澄海置业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金为 1000000 万元),通过本合同作为“代持股份”
2 代持股份将通过工商变更登记程序,登记至乙方名下,并委托乙方以自己名义对外代为持有
3 甲方作为实际出资人,在设立澄海置业有限公司时对代持股份已完毕了实际出资
乙方作为名义股东,仅为代持目的,在工商变更登记时不再支付有关股权转让款
4 乙方应根据本合同的委托目的,按照甲方的意愿代持股份,未有甲方指令,乙方不得将其名义下的代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