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暴露感染艾滋病病毒解决程序规定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职业暴露感染艾滋病病毒解决程序,为艾滋病职业暴露感染提供诊疗根据,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合用于医疗卫生人员及人民警察等因职业活动发生下列造成感染或可能感染艾滋病病毒的状况: (一)被含有艾滋病病毒血液、体液污染的医疗器械及其它器具刺伤皮肤的; (二)被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病人的血液、体液污染了皮肤或者黏膜的; (三)被携带艾滋病病毒的生物样本、废弃物污染了皮肤或者黏膜的; (四)其它因职业活动发生或可能感染艾滋病的。 第三条 职业暴露感染艾滋病病毒解决程序涉及处置和调查工作,工作应当遵照科学、严谨、公正、及时的原则。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职业暴露处置工作需要,指定辖区内含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作为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处置机构,并向社会公布名单和有关服务信息。 处置机构承当职业暴露的现场处置、处置指导、暴露后感染危险性评定咨询、防止性治疗、实验室检测、收集、保存接触暴露源的有关信息、信息登记报告以及随访检测等工作。 第五条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 1-2 所我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医疗卫生机构作为职业暴露感染艾滋病病毒的调查机构,并向社会公布名单。 调查机构承当职业暴露随访期内艾滋病病毒抗体发生阳转者的材料审核、调查工作。 第六条 同一家医疗卫生机构原则上不得同时为处置机构和调查机构。 第七条 中国疾病防止控制中心负责组织专家对全国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感染处置及调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省级疾病防止控制中心负责组织专家对我省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感染处置及调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第三章 处 置 第八条 医疗卫生人员及人民警察等在职业活动中发生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后,应当及时就近到医疗机构进行局部紧急解决,并在 1 小时内报告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当在暴露发生后 2 小时内向辖区内的处置机构报告,并提供有关材料,配合处置工作。 第九条 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防护及暴露后的局部紧急解决、感染危险性评定要按照《医务人员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防护工作指导原则(试行)》(卫医发〔〕108 号)有关规定执行。防止性治疗要按照国家免费艾滋病抗病毒药品治疗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处置机构在接到用人单位报告后,应当立刻组织人员开展感染危险性评定、咨询、防止性治疗和实验室检测工作,收集、保存接触暴露源的有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