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 密 协 议 书甲方: (医院)乙方: (员工)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电话: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就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及离职后保守甲方商业秘密的有关事宜达成合同以下:1、 商业秘密的定义: 甲方所拥有的商业秘密,是指能为甲方带来经济利益,未公开的,含有实用性并经甲方采用保密方法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2、双方确认,甲方的商业秘密范畴:2.1 甲方所拥有的技术信息是指由甲方组织研制开发或以其它形式正当获得的,技术材料和开发成果以及甲方从第三方得到的信息、技术资料和成果,涉及但不限于下列内容:技术方案、流程、计算机软件、数据、有关技术资料、往来信件或函电、Email 等。2.2 甲方的经营信息涉及但不限于下列内容:甲方的项目管理、技术管理、文档管理、定价办法、定价政策、销售办法、行销计划、发展规划、工作计划、项目方案、开发计划、投资计划、投资方案、业务规程、商业网路、客户名单、进货渠道、货源资料、采购资料、谈判底价、招投标底价、广告策划、管理经验、 财务状况、财务资料或信息、内部(不对外的)价目表、人事计划、薪酬方案等信息中的整体或其中部分要素、经营诀窍、公司内部信息网上的信息、程序文献、情报文献、公司档案,以及其它泄漏后将会给甲方带来名誉或经济损失的信息。2.3 同时,在甲方经营中,某一信息的泄露会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也属于甲方的商业秘密范畴:(1)影响公司经营和发展的事项;(2)影响公司营销活动的事项;(3)影响公司技术进步的事项;(4)使公司在商业竞争中处在被动或不利的事项;(5)使公司经济利益受到损害的事项; (6)影响公司对外交流和商业谈判顺利进行的事项;(7)影响公司的稳定和安全的事项;(8)影响公司对外承当保密义务的事项;(9)能使竞争对手减少研发成本或推广成本的。2.4 对乙方在任职期间,因推行职务或重要是运用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业务信息等产生的发明发明、发现、 研制、设计、改善、和 创新成果、作品、计算机软件、有关的商业秘密信息等有关的发明权、发现权及其附属权利权均由甲方享有。甲方可自由运用进行应用、经营或向第三方转让。3、乙方的保密义务:3.1 乙方对甲方的商业秘密有充足和绝对的保守义务,只要甲方商业秘密存在,乙方的保密义务既不应免去,并且该义务不应以一方的地位变化、附属变化、事项纷争、合并分离等为由予以削弱,也不应因甲方实施保密范畴内容的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