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确保法律、法规、规章的对的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委实际,制订本制度。第二条 行政执法检查,是指教委对所属部门及其行政执法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实施的监督检查。第三条 教委各执法部门及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必须恪守本制度。第四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必须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第五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应与社会监督相结合,加强社会监督的力度。第六条 教委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由委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主持领导,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由执法评议领导小组负责实施。第七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涉及下列内容:(一)行政执法主体与否正当,执法人员与否以教委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二)合使用方法律、法规与否对的,行政执法人员与否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严格执行,有无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三)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与否推行了法定程序;(四)对罚没财物,行政执法人与否按照法律规定予以解决;(五)其它应监督的事项。第八条 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按下列规定予以解决:(一)行政执法主体不正当,应纠正或撤销;(二)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和不当的,应纠正或撤销;(三)行政执法违反法定程序的,应予以纠正或撤销;(四)对于不推行法定职责,违反法律、法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解决,并追究部门负责人或直接负责人的责任。第九条 在实施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凡作出行政执法监督解决决定的,必须制作行政执法监督文书,并及时送达被监督部门。第十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实施行政执法报告制度,教委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要理解掌握各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合使用方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献的执法状况,于莅年初三十日内向教委党工委作出书面报告。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