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2017 民 法 总 则 与 民 法 通 则 对 照 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法 通 则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法 总 则 第 一章 基本规定 第 一章 基本规定 第 一 条 为 了 保 障 公 民 、法 人 的合法 的民 事权益,正确调整民 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宪法 和 我国 实际情况,总结民 事活动的实践经验,制定本法
第 一 条 为 了 保 护民 事主体的合法 权益,调整民 事关系,维护社会和 经济秩序,适应中 国 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 ,制定本法
第 二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法 调整平等主体的公 民 之间、法 人 之间、公 民 和 法 人 之间的财产关系和 人 身关系
第 二条 民 法 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 、法 人 和 非法人 组织之间的人 身关系和 财产关系
第 三条 民 事主体的人 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 权益受法 律保 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 不得侵犯
第 三条 当事人 在民 事活动中 的地位平等
第 四条 民 事主体在民 事活动中 的法 律地位一 律平等
第 四条 民 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 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 五条 民 事主体从事民 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 ,按 照 自己 的意 思 设立 、变 更 、终 止 民 事法 律关系
第 六 条 民 事主体从事民 事活动,应当遵循公 平原则 ,合理 确定各 方 的权利和 义务
第 七 条 民 事主体从事民 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 ,秉 持 诚实,恪 守 承 诺
第 五条 公 民 、法 人 的合法 的民 事权益受法 律保 护,任何组织和 个人 不得侵犯
第 八 条 民 事主体从事民 事活动,不得违 反 法 律,不得违 背 公 序良 俗
第 九 条 民 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