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诈骗罪构成特征研究【内容提要】信用证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规定,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证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境外公司、企业针对我国的银行或者公司所实施的信用证诈骗行为,视为自然人犯信用证诈骗罪,对其直接责任人员按自然人犯信用证诈骗罪定罪处罚
主观方面,本罪只能是出于直接故意,且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刑法第195条规定的4种情形;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于信用证……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迅速发展,信用证诈骗这一国际贸易欺诈的主要形式,在我国呈日益猖獗之势
尽管现行刑法第195条对信用证诈骗罪作了明确规定,但围绕信用证诈骗罪构成特征的一系列问题,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司法实务中,至今仍是众说纷纭
本文拟对此进行研究,以求教于法学界同仁
一、犯罪主体特征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目前在理论上有一种观点认为,信用证虽然不依附于国际贸易合同,但又必须以国际贸易合同为基础和前提,而在我国境内,能与境外的公司、企业签订贸易合同以及能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和享有信用证上利益的人,都是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公司、企业及事业单位
从这个意义上说,信用证诈骗罪的主体只能是单位
(注:参见王前生、徐俊华:“信用证诈骗罪犯罪构成研究”,载赵秉志主编《新千年刑法热点问题研究与适用》(下),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版,第1293页
)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值得商榷
首先,从现行刑法典的规定来看,现行刑法第195条明确规定信用证诈骗罪可以由自然人单独实施,因而认为信用证诈骗罪的主体只能是单位于法无据
其次,从司法实践来看,近年来,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实施的信用证诈骗案,在国际贸易中已经存在,而由外国企业、公司及国际欺诈团伙所实施的信用证诈骗案更是屡见不鲜
这第1页共13页些外国企业、公司、团伙精通信用证业务及相关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