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 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范港口工程建设活动,保证港口工程质量,根据《港口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港口工程建设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港口工程建设,是指在港口规划范围内,为实现港口功能进行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码头工程(含舾装码头工程)及其同时立项的配套设施、防波堤、锚地、护岸等工程建设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港口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工作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港口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地方人民政府的规定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港口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港口工程建设应当符合法规、技术标准和港口规划
第五条 港口工程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扩建的码头工程应当规划、设计和建设岸基供电设施
已建成的码头应当逐步实施岸基供电设施改造
港口工程应当按照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同时建设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并做好与城市公共转运、处置设施的衔接
客运码头工程应当按照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建设客运设施,满足旅客安全、便捷出行需要
第六条 鼓励港口工程建设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推行施工质量和安全标准化管理,加强施工安全风险管控,科学组织建设
第七条 港口工程建设的项目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应当通过登录国家建立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进行项目申报,并按照要求填写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信息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利用在线平台进行在线审批、在线监测、协同监管等,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
第二章 建设程序管理 第八条 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