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标准文案 精彩文档 医疗机构处方审核规范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规 范 医 疗 机 构 处 方 审 核 工 作 , 促 进 合 理 用 药 ,保 障 患 者 用 药 安 全 ,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药 品 管 理 法 》《 医疗 机 构 药 事 管 理 规 定 》《 处 方 管 理 办 法 》《 医 院 处 方 点 评 管 理规 范 ( 试 行 )》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制度, 制定 本规 范 。 第 二条 处 方 审 核 是指药 学专业技术人 员运用 专业知识与实践技能, 根 据 相关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制度与技术规 范 等 ,对医 师在诊疗 活动中 为 患 者 开具的处 方 , 进 行 合 法 性、规 范性和 适宜性审 核 , 并作 出是否同意调配发药 决定 的药 学技术服务。 审 核 的处 方 包括纸质处 方 、电子处 方 和 医 疗 机 构 病区用药 医 嘱单。 第 三条 二级以上医 院 、妇幼保 健院 和 专科疾病防治机构 应当按照本规 范 执行 , 其他医 疗 机 构 参照执行 。 实用标准文案 精彩文档 第 二 章 基 本 要 求 第 四 条 所 有 处 方 均 应 当 经 审 核 通 过 后 方 可 进 入 划 价 收费 和 调 配 环 节 , 未 经 审 核 通 过 的 处 方 不 得 收 费 和 调 配 。 第 五条 从事处 方 审 核 的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应 当 满足以下条 件: (一)取得 药师及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 )具有 3 年及以上门急诊或病区处 方 调 剂工作经 验,接受过 处 方 审 核 相应 岗位的 专业知识培训并考核 合格。 第 六条 药师是处 方 审 核 工作的 第 一责任人。药师应 当对处 方 各项内容进 行逐一审 核 。医疗机构可 以通 过 相关信息系统辅助药师开展处 方 审 核 。对信息系统筛选出的 不 合理处方 及信息系统不 能审 核 的 部分, 应 当 由药师进 行人工审 核 。 第 七条 经 药师审 核 后 , 认为存在用药不 适宜时, 应 当告知处 方 医师, 建议其修改或者重新开具处 方 ;药师发现不合理用药, 处 方 医师不 同意修改时, 药师应 当 作好记录并纳实用标准文案 精彩文档 入 处 方 点 评 ; 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