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和解机制思考刑事和解作为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中一项重要的原则,目前仍处在积极探索的阶段,尚未形成一种被司法界广为接受的定型模式
虽然我国很多地方司法机关已经在这方面进行了可贵的探索,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然而,这一做法从产生之日就伴随着不少批评和非议,而且在实践运作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需要正视的问题
因此,全面总结刑事和解的实践经验,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找到有效的解决方案,是非常有必要的
一、刑事和解的涵义及适用范围刑事和解,是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法定代表人与被害人或其法定代表人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及其所造成的损害,双方自动达成谅解协议,希望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从宽处理,且不违背法律,经司法机关审查后,依法对其从宽处理的行为
由于刑事和解又是犯罪人与被害者的和解,它兼顾被害人与加害人合法权益的双重保护功能,适用刑事和解须不会造成对被害人利益保护和公共利益保护的失衡
在具体适用上,1、未成年人犯罪;2、成年犯罪嫌疑人(包括在校生)中的过失犯、初犯、偶犯;3、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轻微的刑事案件;4、自诉案件等都可以适用刑事和解
二、刑事和解在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一)刑事和解必须是双方自愿
刑事和解适用的条件,要求被害人和加害人须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才能适用,如果有一方不同意采用刑事和解方案,则不能启动和解程序
加害人的悔罪和赔偿都必须是自愿的,被害人接受和解协议,放弃对加害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权利也是出于其真实意愿,而非外力所迫
被害人也不能为了报复加害人而提出不合理或非法的要求,否则就不能适用刑事和解方案
第1页共3页(二)严格适用刑事和解的范围
刑事和解程序适用案件对象范围应当实质概括为可以“不予追究、免于追究刑事责任”,所以对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要严格把握,以确保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注意把握好和解期限及和解协议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