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讯逼供、滥用枪支警械和滥用强制措施案件的特点、成因及治理对策一、特点在通常情况下,刑讯逼供、滥用枪支警械和滥用强制措施案件主要有五个特点:(一)对象的特定性
从公安机关来讲,“三项案件”所涉及的对象大都是犯罪嫌疑人,由于他们的行为触犯了法律法规,心存侥幸,既惧怕法律的惩处又想逃避法律的惩处,在审讯过程中存在狡辩、抵赖的现象,甚至会口出恶语、伤及审讯人员,以此来抗拒审讯,这种现象是犯罪嫌疑人惯用的一道心理防线,而对办案人员则是审讯中的一个心理障碍,是产生刑讯逼供、滥用枪支警械和滥用强制措施的重要诱因
(二)主体的确定性
大凡产生“三项案件”,无不涉及身份特定、职务特定、事由确定的人员,这种人员就是具有公安司法人员特定身份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并且是在司警过程中的一种职务违法行为
(三)产生的突发性
在众多“三项案件”的产生过程中,大都没有预谋过程,没有准备阶段,往往都是由工作人员心情急躁、心胸狭窄,缺乏沉着、冷静应战的心理素质,没有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经验,缺乏工作常识和法律法规的熟悉程度
“三项案件”的产生一般都具有突发性和偶然性
(四)目的的“正当性”
在“三项案件”中,特别是刑讯逼供和滥用强制措施尽管是违法的,但在个别民警看来,目的是为了获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是为了更好是打击违法犯罪,认为对犯罪的仁慈,就是对人民的犯罪,犯罪分子不打不老实,不打不招供,对犯罪分子不能心慈手软等
(五)行为的效果性
在实际工作中,常能听到民警反映
“某某案犯罪嫌疑人,现场抓获,证据确凿,就是拒不认罪,不给点颜色就是不认罪”
“有的犯罪嫌疑人,审了几天几夜,就是只字不吐,稍加拳脚,便供认不讳
”普遍错误认为审讯犯罪嫌疑人靠单纯的思想工作、政策攻心不能奏效,施以拳脚第1页共9页会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
二、原因客观地讲,产生刑讯逼供、滥用枪支警械、滥用强制措施案件的原因是复杂的,也是多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