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环境保护局徐环罚决字〔20XX〕308号当事人:XX市海川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73529672xx单位地址:XX市二环北路178号诚坤金属材料市场交易办公大楼f2层a区43号法定代表人:陈明亮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20XX年9月15日,XX市环境保护局泉山分局监察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煤炭堆场及煤炭加工设备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以下在卷证据为凭:1、由你公司陈明亮签字确认的20XX年9月15日XX市环保局泉山分局对你公司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存在的违法事实
2、由你公司陈明亮签字确认的20XX年9月15日XX市环保局泉山分局对你公司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公司存在的违法事实
3、营业执照复印件,确定违法主体
—1—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确定违法主体
5、现场照片,证明你公司存在的违法事实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款“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我局于20XX年9月27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徐环罚告字〔20XX〕308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力
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第1页共14页申请,也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