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上作业安全技术措施一、一般安全技术措施1、在通航江河上施工的安全管理工作应符合现行的《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开工前报告当地港航监督部门
2 、施工所使用的船只经船检部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施工期间按规定设置临时码头、航行标志及救护、消防等设施
3 、船只在航行前,检查各部位的机械与设施是否良好,不得带病作业
4 、掌握和及时了解当地的气象和水文情况,遇有大风天气检查和加固船只的锚缆等设施
遇有雨、雾天,视线不清时,船只显示规定的信号,必要时停止航行或作业
5 、定位船及作业船锚碇后, 在涉及航域范围内设置警示标志
抛锚时,锚链滚滑附近不得站人
6、船只靠岸后(或在两船间倒运货物时)搭设跳板、扶手或安全网,经踏试稳定牢固,方可上下人或装卸货物
7、装船时严禁超载、偏载,必要时加配重,调整平衡
卸船时分层均匀卸运
8 、打桩船、起重船施工前了解作业区域的水深、流速、河床地质等有关情况,为船舶行驶、抛锚、定位做好安全准备工作
9 、抛锚、就位保持船体稳定
如用两艘船体连结时,必须连接牢固,稳定可靠
10、使用轮胎或履带吊车在船上打桩、起重作业时,船体按施工要求进行加固,并在吊车轮胎(或履带)下加铺垫板
11、牵引或在旁侧拖带作业船时,严禁超载,牵引(或拖带)用的钢丝绳必须联结牢固
12、交通船应按规定的载人数量渡运,严禁超员强渡
船上配有救生设备
船行中途遇有阵风、雨时,乘船人员不得走动或站立
二、水下起吊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1、进行水下起吊作业时, 应根据被吊物的特点和当地的水情制定方案; 2、潜水员应熟悉被吊物的特点、 体积、重量、吊点和沉没原因; 3、在起吊时,潜水员应将沉落物件拴牢, 经检查确认拴挂牢固,待潜水员上升出水后再起吊; 4、打捞沉船、钢结构、圆筒等物件时,潜水员严禁在上述打捞物件内穿行,不得进入已有断裂或破损面的船体内; 5、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