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1986 年 12 月 2 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XX 年 4 月 24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邮政普遍服务,加强对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维护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保护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促进邮政业健康进展,适应经济社会进展和人民生活需要,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邮政普遍服务
邮政企业根据国家规定承担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义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实行措施,支持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
本法所称邮政普遍服务,是指根据国家规定的业务范围、服务标准和资费标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用户持续提供的邮政服务
第三条 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检查、扣留邮件、汇款
第四条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在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下统称邮政管理部门)对邮政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鼓舞竞争、促进进展的原则
第五条 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信件寄递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
1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第六条 邮政企业应当加强服务质量管理,完善安全保障措施,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服务
第七条 邮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海关应当相互配合,建立健全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