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中美两国幼儿老师资格及认证制度:比较与借鉴中美两国幼儿老师资格及认证制度:比较与借鉴 幼儿老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对幼儿老师实行的一种法定的职业许可制度,它规定了从事幼儿老师职业所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从源头上保证了幼儿老师的专业素养
本文拟通过对我国及美国幼儿老师资格及认证制度的对比,借鉴美国幼儿老师资格及认证制度的成功之处,以进一步促进我国幼儿老师资格及认证制度的完善
一、中美幼儿老师入职标准的比较 随着我国幼儿老师体制的不断进展与完善,对于幼儿老师的任职资格有了相应的标准法律规范和操作要求
20XX 年 3 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进展的指导意见》中第 19 条规定:依据《老师资格条例》的有关规定,实行幼儿园园长、老师资格准入制度,严格实行持证上岗
实行老师聘任制,建立激励机制,提高老师队伍素养和水平
根据我国《老师法》(1993年 10 月)、《老师资格条例》(1995 年 12 月)有关要求,幼儿老师资格者应具备幼儿师范和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
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老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老师职业道德,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需的基本素养和能力,熟知幼教理论和教改方向,掌握教育教学的规律和学前儿童身心进展规律,具有幼儿园科学管理的基本知识和组织指导教研与科研的能力,现代技术的应用能力,以及所在社区、家庭的协调能力等,才能较好的胜任本职工作
20XX 年 5 月,教育部在《老师资格证书管理规定》中要求:在职幼儿老师必须具有老师资格证书,证书的资格包括以下方面:中国公民身份、思想品德条件、学历条件和教学能力条件
教学能力条件又包括身体条件、普通话条件、运用教育心理学知识的能力等各方面,申请老师资格认定的非师范院校毕业的人员应通过市指定部门组织的教育学、心理学有关科目的培训,通过考试获得老师资格,然后履行法定聘任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