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RPOL 附则IV(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规则)的修订和理解 上海国际海事信息与文献网 发布时间:2007-03-23 浏览:1857 1 附则IV 的出台及修订背景 为防止船舶排放生活污水污染海洋环境,IMO 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MEPC,以下简称海环会)于1973 年通过了MARPOL 73/78 防污公约附则IV(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以加强对船舶生活污水的管理,减少对海洋环境的污染。然而,在 1973 年MARPOL 73/78 附则IV 通过后到 2000 年3 月 13 日的IMO 海环会44 届会议召开时的27 年中,仅有占世界商船总吨位的43%的77 个国家接受了MARPOL 73/78 附则IV,还达不到所要求的生效条件。 为使附则IV 尽快被更多的国家接受,同时为了使《国际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的检验与发证与协调检验发证体系相符,海环会在 2000 年3 月第 44 次会议上审议了MARPOL 73/78公约附则IV 修正案,以MPEC.88(44)大会决议批准,并规定在原附则IV 生效后实施。 经修订的附则IV,充分考虑了各国之间履约的实际困难,适当缩小了原附则的适用范围,并适当降低了排放控制标准,以期能 被更多的国家所接受而尽早 达到公约所要求的生效条件。因 此 ,越 来 越 多的国家接受该 附则。至 2002 年底 ,就 有另 外 三 个国家宣 布接受附则IV。 2002 年9 月 26 日,随 挪 威 签 署 批准加入 MARPOL 73/78 原附则IV 的文件后,已 累 计 有88 个国家加入 ,而且 这 些 国家所拥 有的商船总吨位占世界商船总吨位的51%,原附则IV 已达到了MARPOL 公约第 15 条(2)规定的生效条件,于2003 年9 月 27 日生效,海环会海为此专 门 在 2002 年10 月 1 日以PMP(157)号 通函 形 式 对外 发布了原附则IV 的生效通知 。 2003 年7 月 14 日至 18 日召开的MEPC 第 49 次会议注 意 到,原附则IV 将 于同年9 月 27日生效,决定在海环会第 51 次会议上通过经修订的附则IV,随 后海环会第 51 次会议以第115(51)号 决议通过经修订的MARPOL 公约附则IV,并规定经修订的附则IV 将 于2005 年8月 1 日生效。至 2004 年5 月,宣 布接受原附则IV 的国家累 计 达到了95 个之多。 2 附则IV 的相关 修订条款 与原附则目 相比 ,经修订的附则IV 的改 变 主 要体现 在: •定义进一步全面明确, •适用范围缩小, •排放控制标准稍有降低, •大幅度提前现有船舶的履约期限, •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