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省驻村第一书记召回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驻村第一书记管理,推动第一书记在抓党建、促脱贫攻坚中发挥应有作用,经研究决定,对在驻村工作中不能正常履职、工作不得力、群众反映差的驻村第一书记实行召回制度
具体办法如下: 一、召回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以事实为依据,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综合评价第一书记工作,不能似是而非,更不能主观臆断,确保评价结果的真实性、充分性和客观性
(二)群众公认,注重实绩
充分尊重干部群众意见,在听取所在县(市、区)、乡镇(街道)、所驻村干部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结合组织鉴定,对第一书记工作成效和群众认可度进行综合评定
(三)严格程序,区别对待
严格召回程序,坚持过错责任与过错程度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针对不同的情形、问题的性质和造成的影响,采取适当的责任追究形式
二、召回情形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对第一书记进行召回
(一)因病因事无法正常开展工作
因健康原因(疾病或伤残)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因特殊情况本人需长期离开 —1—所驻村(原则指离村 3 个月以上)的;因个人岗位调整、调离等,不能正常开展驻村工作的
(二)未按规定时间驻村开展工作
年度内各级督导检查发现 3 次无故不在岗,或通过查看考勤记录、民情日记、走访干部群众等发现连续 3 个月或者累计半年在村工作时间低于规定天数的;派出单位、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党员干部反映驻村时间不达标的
(三)履职能力弱
缺乏农村工作经验、能力不足的;态度敷衍,责任心不强,工作严重滞后或不达标的;违反规定,盲目决策,造成重大工作失误的;在职责范围内,因自身原因导致驻村工作出现问题,被相关单位通报的;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的
(四)群众反映较差
所驻村干部群众意见大,群众评议满意率低于 50%的;因个人原因,侵犯群众利益,被有关部门发现或群众举报,经调查属实的
(五)违反党纪国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