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标准裁决申请书 申请人:阮石玉,男,汉族,74 岁,住 XX 省 XX 县区下白石镇英平村英平路 1 号,联系电话 159593XX79 5 申请人
阮文峰,男,汉族,33 岁,住 XX 省 XX 县区下白石镇英平村英平路 1 号
联系电话 158593 2
系阮石玉的三儿子
请求事项 请求对《XX 省人民政府关于 XX 县区 2010 年度第十六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11〕176号)批准征收下白石镇英平村集体土地 2
0560 公顷,(其中申请人 7
74 亩避雨设施葡萄的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裁决,请求裁决给予提高
事实理由和法律法规规定 从 1987 年开始,我家在福安下白石镇英平村“塘仔里”(地名)种植葡萄
为产生规模效益,我家承包地大部分集中在此,计 4
13 亩,加上从本村村民名下租种的部分,共种植有7
74 亩葡萄树,2006 年开始部分采用避雨设施栽培,到 2010年底已全部采取避雨设施栽培
2011 年,葡萄园亩年产值已达到约 1
39 万元,总年产值达到近 11 万元
根据国家及《XX 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XX 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征地补偿管理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闽政〔2004〕2 号)、《XX 省人民政府 关 于 调 整 耕 地 年 产 值 和 征 地 补 偿 标 准 的 通 知 》 ( 闽 政〔2011〕5 号)等相关法律规定,征地补偿费由青苗和地上附作物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三部份构成
“据此我家葡萄园的征地补偿费,最低不少于 110 万元
而 XX 市远东电机集团和英平村村委提供的一次性征地补偿费合计还不足 10 万元,尚不足地上附作物(葡萄架和避雨设施)的成本
为何两者的差距如此之大
这是我“漫天要价”还是“盘剥农民”
2011 年 8 月 17 日 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