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收益债有关问题汇总一、发行主体问题1、主体有无国企民企限制
答:对发行主体的所有制无特殊限制,只要符合发债条件即可申报发行
2、公开发行的项目收益债券,是否要求发债规模依然不得超过净资产 40%,近三年平均净利润足以覆盖债券一年利息
答:按《证券法》的现行规定,暂时是这样的
3、项目收益债与 43 号文、926 号文的关系
发行主体对于企业债券相关管理文件中的其他要求(如发债指标、地区债务率、应收款项比例、短期高利融资、资产负债率等)是否必须满足
答:国发 43 号文,主要是为了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能力,降低政府性债务压力,剥离融资平台公司政府融资职能
9 月 26 日发改委发布的《关于全面加强企业债券风险防范的意见》是在企业债券当时的政策环境和形势下,对风险防范措施手段的完善
两者与项目收益债没有冲突
符合申报发行条件的项目收益债,不受企业债券关于发债指标、地区债务率、应收款项比例、短期高利融资、资产负债率等的限制
4、如项目实施主体为子公司,项目公司不符合公开发行条件的,可否由母公司作为发行主体公开发行项目收益债券
或,约定由母公司享有项目的收益权后,可否由母公司作为发行主体公开发行项目收益债券
答:项目实施主体为全资子公司的,母公司可以代为发行项目收益债,如为参股子公司的,如果项目收益以参股比例计算,母公司应按参股比例合理设定发债规模
5、因项目实施主体是当地政府重新整合后设立的,设立期限未满 3 年,但其下属子公司均超过 3 年的期限,其他条件均满足公开发行的要求,可否模拟前两年报表
或由其子公司代为发行
答:非公开发行,只需要提供发行人近一年的财务报表;公开发行的,需要提供发行人近三年的财务报表,原则上不允许用模拟报表代替,但需要满足以下条件可申请豁免:1、实质性合并、合并前主体资产运营已满 3 年;2、由于行业性原因(非企业自身原因)造成企业合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