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行政诉讼庭审模式书记员:上诉人朱焕行诉被上诉人南京市房产管理局一案不服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10 )秦行初字第 7 号行政判决上诉一案即将开庭审理。现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97条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3条第 1款的规定,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到庭情况。上诉人及诉讼代理人是否到庭?上诉人:到庭。书记员:被上诉人及诉讼代理人是否到庭?被上诉人:到庭。书记员:第三人及诉讼代理人是否到庭?第三人:到庭。书记员:下面宣布法庭纪律1. 未经法庭许可,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2. 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3. 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4. 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司法审判的活动的行为。5. 请将通讯工具关闭或调到静音。6. 审判人员或法警有权制止违反法庭纪律,妨碍诉讼活动的行为,对不听制止的,可依法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书记员:现在请全体起立,请合议庭成员入席。(合议庭人员入庭,就坐)审判长(万):(审判员坐下后)全体请坐。书记员:(不坐)报告审判长,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均已到庭,法庭准备工作己经就绪,可以开庭。(审判长点头示意书记员就坐)审判长(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11条、 第45条的规定,本庭依法公开审理上诉人朱焕行诉被上诉人南京市房产管理局一案不服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02 )秦行初字第 7 号行政判决上诉一案,现在,宣布开庭。审判长(万):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下面核对当事人身份。上诉人:朱焕行,男, 1996 年 8 月 27 日出生,汉族,南京钟山幼儿园2 学生,住本市长乐路 30 号 203 室。法定代理人朱延平(系朱焕行之父),男, 1959 年 8 月 19 日出生,汉族,金陵石化化工二厂工人,住本市长乐路 30 号 203 室,户籍在本市长乐路18 号 702 室。委托代理人宫霖,南京市玄武区兰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审判长(万):下面,宣读上诉人授权委托书、代理权限:(见附件)被上诉人:南京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地址在本市华侨路52 号。法定代表人陆春林,市房管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蔡莉莉,市房管局干部。审判长(万):下面,宣读被告授权委托书、代理权限:(见附件)第三人 : 朱秀娟,女, 1957 年 2 月 23 日出生,汉族,南京袜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