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兵团行政主体资格探析兵团行政主体资格探析 何利疆 所谓行政主体,是指在行政管理关系中能以自己名义行使国家行政职权,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由其本身对外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在行政诉讼中通常能作为被告应诉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我国,只有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予某种特定行政职权的组织,才能成为行政主体。 兵团承担着国家给予的屯垦戍边职责。兵团在自己所辖的垦区内,依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法律、法规,自行管理内部的行政、司法事务。兵团因非法律意义上的国家行政机关,故在行使内部行政管理事务职责中,便出现了涉及行政主体资格方面的种种问题,致使自行管理内部行政事务出现障碍,影响了兵团自我进展能力的提高和屯垦戍边使命的更好履行。本文试就相关问题阐述自己的粗浅看法,以求能引起各方面的关注,力促依法理顺兵团行政主体资格的进程。 一、兵团行政主体资格的授权方式 目前,兵团除了石河子市和阿拉尔市、图木舒克市、五家渠市等新建市具有政府行政管理职能外,都不具有完全的行政管理职能。其行政管理职能只在某些行政事务中,被具体的法规和规章授权而取得,行政主体资格也只能体现在某些具体的行政管理事务中。兵团的行政主体资格源于自治区地方法规和规章的行政授权,其授权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授权至兵团并涉及师、团。这种授权方式大部分表述为兵团负责管理兵团所属的相关工作,并接受自治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兵团各师、团的此项工作,受当地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是授权至兵团并涉及师。这种授权方式一般表述为兵团负责兵团管理范围内的相关工作,业务上受自治区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的领导。兵团各师的相关工作接受当地人民政府的监督管理。 1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三是只授权至兵团。这种授权方式通常表述为兵团负责本系统的相关工作 ,业务上接受自治区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自治区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中,对兵团的行政主体资格主要有上述三种授权方式,在表述中常出现“兵团管理范围”和“接受当地人民政府监督管理”的词句,兵团相关主管部门在行使授权时,在理解上常出现疑义,影响了被授权职能的正常行使。 为此,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曾两次进行明确答复:“地方性法规中规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负责管理兵团的有关方面工作,是指全兵团系统的工作,并非仅指兵团一级。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