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 XX 省设立旅行社申请审批办法》 (节选) 按照《安排》附件 4《关于开放服务贸易领域的具体承诺》,内地在 18 个服务贸易领域扩大对香港和澳门的开放,制定了一系列优惠措施。但是,香港、澳门都是著名的自由港也是外国对华投资的中介地,许多外国公司特别是一些大的跨国公司都在香港、澳门设有分支机构,如果对香港公司、澳门公司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办法和界定标准,那么跨国公司即可以港、澳公司的名义,享受《安排》中规定的优惠条件进入内地,突破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中争取的保护期,对我国正在成长中的服务业带来冲击。因此,《安排》专门设立附件 5《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对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的界定标准和程序作了规定。 一、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的判定标准 (一)服务提供者的定义 《安排》中的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是根据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和其他自由贸易协定的规定和惯例而采用的称谓。一项服务的生产、分销、销售的主体,就是服务提供者,即提供这项服务的任何“人”,包括“自然人”或“法人”。 《安排》中香港服务提供者或澳门服务提供者中的“自然人”就是香港、澳门的永久居民,“法人”就是在香港、澳门根据当地法律注册或登记设立的香港公司、澳门公司。 (二)港、澳服务提供者的界定标准 港澳服务提供者享受《安排》中的待遇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当其为“自然人”的时候,应提供有关材料证明其为香港、澳门的永久性居民或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 当其为“法人”的时候,应在香港、澳门根据当地法律注册或登记设立,并在香港、澳门从事了一定年限的实质性商业经营。“法人”注册或登记、从事实质性商业经营的含义为: 1.“法人”必须根据香港、澳门的法律注册或登记设立 香港“法人”应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司条例》或其他法律注册或登记设立,取得商业登记证,需要特殊许可的行业,如银行、保险业的公司,还应取得相应的牌照或许可。澳门“法人”则应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商法典》、《商业登记法》或其他法律登记,取得商业登记证和有关牌照或许可。 香港、澳门“法人”在注册或登记方面的规定不同,是因为两个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不同。在香港,所有形式的商业实体经商运营都要到商业登记处登记,以公司(corporation)法人形式登记的还需要到公司注册处注册。而在澳门,所有形式的商业实体只需进行商业登记即可。 《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