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省高速公路机电工程竣(交)工验收管理办法[5 篇材料] XX 省高速公路机电工程竣(交)工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为适应机电工程建设又好又快发展的需要,规范机电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保障机电工程安全有效运营,根据《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 2004 年第 3 号令),特制定本细则。第一条机电工程应按本细则的规定进行竣(交)工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条机电工程竣工验收前,其竣工决算必须报经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审计(审批);未经审计,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不得报批竣工决算。 第三条机电工程根据造价额度不同,邀请有关单位人员组成验收组,进行项目验收工作。 造价在 30 万元以下的项目,验收由各单位组织,邀请纪检、计划、财务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验收组。 造价在 30 万元(含 30 万元)以上的项目,验收由各单位组织,邀请纪检、计划、财务等相关部门及上级主管部门人员组成验收组。机电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第四条交工验收阶段,其主要工作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对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竣工验收阶段,其主要工作是: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并对工程建设项目作出整体性综合评价。第五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的依据是: (一)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设计变更文件。 (三)施工许可。 (四)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五)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批示文件。 (六)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第六条交工验收由项目法人负责。 第七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应当做到公正、真实和科学。 第二章交工验收 第八条机电工程(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全部完成,涉及合同内容的变更、补充等各项事宜双方已达成一致或已处理完毕; (二)施工单位按交通部制定的《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规定要求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三)监理单位按交通部制定的《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规定要求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 (四)质量监督机构按附件 1 规定的内容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必要时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检测任务),并出具检测意见,检测意见要求整改的问题已落实; (五)竣工文件按附件 2 的内容中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