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省高速公路机电工程竣(交)工验收管理办法[5 篇材料] XX 省高速公路机电工程竣(交)工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为适应机电工程建设又好又快发展的需要,规范机电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保障机电工程安全有效运营,根据《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 2004 年第 3 号令),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机电工程应按本细则的规定进行竣(交)工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条机电工程竣工验收前,其竣工决算必须报经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审计(审批);未经审计,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不得报批竣工决算
第三条机电工程根据造价额度不同,邀请有关单位人员组成验收组,进行项目验收工作
造价在 30 万元以下的项目,验收由各单位组织,邀请纪检、计划、财务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验收组
造价在 30 万元(含 30 万元)以上的项目,验收由各单位组织,邀请纪检、计划、财务等相关部门及上级主管部门人员组成验收组
机电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第四条交工验收阶段,其主要工作是
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对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竣工验收阶段,其主要工作是: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并对工程建设项目作出整体性综合评价
第五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的依据是: (一)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设计变更文件
(三)施工许可
(四)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五)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批示文件
(六)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交工验收由项目法人负责
第七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应当做到公正、真实和科学
第二章交工验收 第八条机电工程(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全部完成,涉及合同内容的变更、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