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副本 附件 1: XX 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申报认定 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 XX 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推进我市农业产业化经营,根据《中共 XX 市委、XX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加 快 农 业 产 业 化 发 展 的 决 定 》 ( 南发"2006"7 号)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是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以农产品生产、加工和流通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在经营规模、企业效益和辐射带动能力等方面达到规定标准的企业
第三条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市行政区域内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工作
第四条对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应遵循市场经济规律,保障企业经营自主权,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
第五条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由市人民政府授牌并颁发证书,经监测合格的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监测合格证书
第六条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享受相关扶持和优惠政策
在同等条件下,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可优先申报农业产业化自治区重点龙头企业
第七条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应按照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提供企业经营情况和财务报表及相关材料,参加各类农产品展示展销、培训等活动
第八条申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类型
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农产品经营额占企业经营总额的 70%以上,连续两年不亏损
(二)企业规模
农产品生产型龙头企业
年销售收入 1000 万元以上,注册资本(金)100 万元以上,资产总值在 500 万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在 200 万元以上
农产品加工型龙头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