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党支部书记岗位风险防控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村党支部书记岗位风险防控工作,深化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央《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2008-2012 年工作规划》及省委《实施办法》等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所有建制村党支部书记(包括村党支部书记、党总支书记和党委书记,以下统称村党支部书记)岗位风险防控适用本办法。村级农场、林场、渔场、街道居委会及社区等基层单位党组织书记岗位风险防控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村党支部书记岗位风险防控,是为有效降低村党支部书记在履行职务中发生腐败行为的可能性,针对村党支部书记的岗位特征,所采取的风险教育、排查、防范、预警处置等管理和控制措施。 第四条开展村党支部书记岗位风险防控,应当坚持自律与他律、教育与监督、惩处与保护、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县(市、区)、乡(镇、街道)党委负责村党支部书记岗位风险防控的组织、指导、协调、督查,县(市、区)、乡(镇、街道)纪委和组织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日常管理和考核。县(市、区)、乡(镇、街道)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共同做好村党支部书记岗位风险防控工作。 第二章 防控内容第六条村党支部书记岗位风险防控的重点: (一)在管理和使用村集体资金方面,使用或授意使用非正规票据,违反规定向村民和村内企业集资或收费;违反财务管理规定或者不经过民主理财程序报销费用;违规超标发放工资、福利、补助;坐收坐支,私设“小金库”,违反规定领用、保管现金;公款旅游、公款大吃大喝和参与营业性场所娱乐活动;采取收入不入帐、虚报冒领等方式贪污或者私分公款等。 (二)在管理或处置村集体资产资源方面,不履行民主决策程序,擅自发包、出租、出让土地、矿山、水面、森林、企业等集体资产资源;违反招标投标制度,在资产资源处置和工程建设上应招标不招标或者搞虚假招标;在集体资产资源处置和物资采购中,利用职权收受钱物或者提成;长期占用集体财物等。 (三)在推进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借新农村建设项目立项申请、资金募集之机,向主管部门行贿或者违规开支;截留、贪污、挪用项目资金;纵容参与违法违规建设,为特定关系人强揽工程谋利;借村级自建工程项目发包、设备设施购置之机,收受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擅自提高或者降低项目标的额谋取私利。 (四)在执行强农惠农政策方面,巧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