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土地补偿争议如何申请裁决 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如何申请裁决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被征土地农民对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如何申请裁决
目前,许多省虽尚未制定单一法规,但申请裁决是有法可依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现阶段如何运用土地补偿标准争议裁决机制,解决土地补偿标准争议,提出以下几点具体意见: 一、申请裁决的范围 所谓申请裁决是专指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纠纷
其中包括征收土地的三项补偿,可以划分为产值标准、倍数标准、附着物标准
对其中一项有争议的则构成补偿标准争议纠纷
二、申请裁决程序 第一步:向市、县人民政府递交协调申请: 协调申请要有明确的要求,标准争议的事实依据和证据,科学的计算依据和统计标准
第二步:向批准征收该土地的政府递交裁决申请: 协调不成或自申请协调之日起 60 日内不予协调的,向批准征收该土地的政府(国务院或省级政府)申请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