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启涛不服 XX 县区建设委员会拆迁行政裁决案 (行政拆迁中的具体问题)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XX 省 XX 县区人民法院(2007)南行初字第19 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XX 省 XX 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芜中行终字第 14 号判决书。 2.案由。不服拆迁行政裁决。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高启涛。 委托代理人。童刚,安徽铭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XX 县区建设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杨利民,主任。 委托代理人。熊小平,安徽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XX 市丽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为丽光公司)。 法定代表人。常贺庆,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程志翔,安徽闻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彭选能,安徽春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XX 省 XX 县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方明;审判员:万晓华、陶彩虹。 二审法院。XX 省 XX 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徐琳;代理审判员:朱莉娟、汪万荣。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7 年 12 月 28 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8 年 4 月 23 日。 (二)一审诉辩主张 1.被诉具体行政行为 高启涛因与丽光公司因拆迁补偿达不成协议,丽光公司向XX 县区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建会)申请强制拆迁,县建会作出房拆裁字(2007)第 5 号裁决,限令高启涛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 20 日内腾房。高启涛不服裁决,亦不同意所补偿的费用,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原告诉称 原告的房屋系 1992 年落实私房政策取得,《XX 县区落实私房 政 策 领 导 组 办 公 室 文 件 》 明 确 载 明 以 上 房 屋 面 积 为102.08m2,故房屋产权证书登记为 62.42m2 显然为登记错误。原告多次表示对房屋面积应以实际测量的面积予以认定,遭被告和第三人拒绝,而估价报告认定的面积也为 62.42m2,其估价结论当然错误,被告依据这一估价结论所作出的裁决必然是错误的。此外,原告的房屋系陵阳路沿街门面房,原告一直在此经营生意,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齐全,土地证上也明确载明土地用途为经商和住宅,但被告却认定该房屋用途为住宅,与事实不符。最后被告裁决原告可选择产权调换,但对被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位置、面积、价 格却未予明确,致使原告无法真正选择产权调换,故请求判决撤销被告的房屋拆迁裁决、责令重新作出裁决。 3.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