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启涛不服 XX 县区建设委员会拆迁行政裁决案 (行政拆迁中的具体问题) (一)首部 1
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
XX 省 XX 县区人民法院(2007)南行初字第19 号判决书
XX 省 XX 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芜中行终字第 14 号判决书
不服拆迁行政裁决
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
童刚,安徽铭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
XX 县区建设委员会
杨利民,主任
熊小平,安徽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XX 市丽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为丽光公司)
常贺庆,董事长
程志翔,安徽闻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彭选能,安徽春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
XX 省 XX 县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方明;审判员:万晓华、陶彩虹
XX 省 XX 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徐琳;代理审判员:朱莉娟、汪万荣
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
2007 年 12 月 28 日
二审审结时间
2008 年 4 月 23 日
(二)一审诉辩主张 1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 高启涛因与丽光公司因拆迁补偿达不成协议,丽光公司向XX 县区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建会)申请强制拆迁,县建会作出房拆裁字(2007)第 5 号裁决,限令高启涛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 20 日内腾房
高启涛不服裁决,亦不同意所补偿的费用,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诉称 原告的房屋系 1992 年落实私房政策取得,《XX 县区落实私房 政 策 领 导 组 办 公 室 文 件 》 明 确 载 明 以 上 房 屋 面 积 为102
08m2,故房屋产权证书登记为 62
42m2 显然为登记错误
原告多次表示对房屋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