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网络犯罪中电子证据质证方法 各位尊敬的深圳律师同仁: 大家晚上好!本人谢宜峰,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牛律师深圳团队成员,牛律师网络犯罪研究中心总则研究组 之 以计算机为犯罪工具课题 的负责人, 是刘平凡主任的学生。各位深圳的同仁在百忙之中抽空聆听我的分享,对此,我感到非常荣幸,非常感动。 电子证据质证,是网络犯罪辩护的重中之重。本人在刘平凡主任的指导下,在团队讨论与合作的基础上,对电子证据质证的有关问题及法律规范,进行了归纳,并针对案发现场保护,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电子数据、电子证据的提取、审查、固定、存封等方面,提出了相应的辩护方法与思路。希望能够为网络犯罪辩护,尽绵薄之力。 本次分享所涉及的法律规范,主要包括: 第一、《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规则》(文号:公信安[2005]161 号)。 第二、《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文号:公通字[2005]54 号)。 第三、《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文号:公通字[2014]10 号)。 以上三部文件,都是由公安部制定、颁布的。 本次分享的内容,分为以下三个部分: 1 、关于案发现场保护的辩点; 2 、关于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的辩点; 3 、关于电子数据、电子证据的辩点。 2 首先要明确的是:什么是电子数据?什么是电子证据?二者之间是怎样的关系? 电子数据,是指基于计算机应用、通信和现代管理技术等电子化技术手段,而形成包括文字、图形符号、数字、字母等资料。电子数据外在展示,离不开电子设备(包括计算机、手机等等)。电子数据的储存,离不开储存媒介(如硬盘、U 盘、光盘、云端服务器等)。 而对于电子证据,根据《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规则》第二条规定:电子证据,包括电子数据、储存媒介、电子设备。 由此可见,电子证据的外延,大于电子数据。电子数据,属于电子证据的其中一类。 同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8 条规定,证据可分为八类,其中,“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就是其中一类。而储存媒介、电子设备则应归类于刑诉法所规定的“物证”。因此,电子证据种类,涉及到刑事诉讼法第48 条规定的两类证据:第1 类,物证;第8 类,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现在进行第一个方面:关于案发现场保护的辩点。 根据《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第三章规定,案发地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应迅速派员赶赴现场,进行现场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