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省地方税务局民主评税管理办法 3033 2005-07-21 征管处 有效 生效日期:2005-07-2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对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征收税款的纳税人的税收征管行为,增强税收执法工作的透明度,促进地税人员的勤政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征收税款的纳税人,但实行行业税收管理的,遵从行业税收管理办法
第三条地税机关应加强对纳税人财务管理的辅导和监督,促使其建帐建制,对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确需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应进行税务认定工作
第四条民主评税是将税收纳税定额核定、定额调整的全过程置于社会各界的监督之下,增强税收执法的透明度,保证税收纳税定额核定的公平、公正、公开
第五条本办法规定的纳税定额评定包括
纳税人年度纳税定额的重新评定;新开业户的纳税定额评定;原定纳税定额的调整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六条为加强对民主评税的组织管理,各县(市、区)局应成立二级民主评税机构:即县(市、区)地税局成立民主评税领导小组;基层地税分局(所)成立民主评税小组
第七条县(市、区)局民主评税领导小组,由各县(市、区)局分管局领导和征管、税政、监察、稽查等部门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包括:对本县(市、区)范围内民主评税工作的组织实施、督查和指导;确定各类纳税人的定税参数指标和指标值,审批所有纳税人的纳税定额
第八条基层地税分局“民主评税小组”由基层地税部门的领导、干部和聘请的纳税人代表以及邀请的乡镇、街道领导、工商、国税代表组成
其主要职责包括:选定典型调查户,确定有关定税参数;初步拟定纳税人的定税参数值及纳税定额,并上报县(市、区)局民主评税领导小组审批;根据县(市、区)局最终核准的结果下达《定额核定通知书》,并定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