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精选] XX 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2008 年 12 月 26 日 XX 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9 年 3 月 26 日 XX 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了加强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维护西安历史文化名城风貌,促进生态环境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古树,是指树龄 100 年以上的树木;名木,是指树种珍贵、稀有或者具有重要历史、文化、科学研究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树木。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并将古树名木保护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市绿化委员会组织协调本市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市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和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林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建成区以外区域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建成区内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区县林业、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辖区的古树名木保护工作。 规划、建设、市政、财政、城管执法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第六条古树名木的所有人及其他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树名木及其保护设施的义务,对损毁古树名木及其保护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对在保护古树名木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古树名木保护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八条古树实行分级保护。树龄在 500 年以上的古树,实施一级保护;树龄在 300 年以上不满 500 年的古树,实施二级保护;树龄在 100 年以上不满 300 年的古树,实施三级保护。 名木实施一级保护。 第九条市古树名木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古树名木进行普查鉴定,经市绿化委员会审查确认后,报市人民政府公布。 第十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古树名木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用于古树名木资源普查、建档设牌、抢救、复壮,保护设施的建设、维修,以及养护补助。 古树名木的日常养护费用由养护责任人承担。承担养护费用确有困难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所在区县古树名木保护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养护补助。 鼓励单位和个人出资参与古树名木的保护。 第十一条市古树名木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公布的古树名木建立档案,设立标志,标明树木编号、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