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技能培训定点机构认定申请书 XX 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定点培训机构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现有教育培训资源的作用,保质保量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推动农村劳动力内转外输,促进农民增收,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积极推进城乡统筹发展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若干意见》(苏发〔2006〕1号)精神和劳动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6]6 号)要求,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XX 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定点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培训机构)应在政府和主管部门统筹协调和指导下,按照“政府推动、部门监管、农民受益”的原则,积极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 第三条定点培训机构的认定坚持以下原则: (一)以农村劳动力主要输出地为重点,合理布局; (二)贴近农村,方便农民; (三)对照条件,培训单位自愿申报; (四)严格评估,省级认定。 第四条定点培训机构的认定管理由各级农村劳务输出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劳动保障部门牵头组织实施,财政、农林、教育、扶贫部门参与。 二、定点培训机构的认定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技工(技术)学校、职业学校(院)、劳动就业训练中心、成人教育中心和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办学单位,以及其他具有职业技能培训能力的培训机构,均可向省农村劳务输出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省劳动保障厅提出申请,经认定后作为定点培训机构。 第六条申报定点培训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和就业政策,积极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就业准入制度,愿意在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宏观指导下,承担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任务;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职业教育或技能培训资质; (三)有三年以上的相应办学经历; (四)具备承担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相应岗位必备的培训场所、教学设施设备、实训基地和师资:理论课教室面积不少于 100 平方米,实习场所面积不少于 150 平方米;具有 2名以上取得职业指导资格、熟悉劳动保障政策的专(兼)职教师和与培训专业相适应的专兼职理论课教师、实习指导教师,理论课教师一般应取得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实习指导教师应具有中级工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初级以上职称; (五)具有较好的农民培训基础和业绩,有相对稳定的转移就业渠道; (六)培训场所和实训基地贴近农民,方便农民接受培训。 第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