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体制概述 1
1 法律概况 根据 1995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以下简称"中央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具有三大职能: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执行金融监管和提供支付结算服务
中国人民银行在支付体系中的法律职责规定为:"组织或者协助组织金融机构相互之间的清算系统,协助金融机构相互之间的清算事项,提供清算服务,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1995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要及时办理支付结算服务
中国人民银行有权依法对结算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商业银行应当提供财务会计资料、业务合同和有关经营管理方面的其他信息
1988 年《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了库存现金限额和现金使用范围
《票据法》对中国的主要信用工具——汇票、本票和支票的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等行为作出具体规定,并确定了票据活动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犯《票据法》规定时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除了适用于全国的法律、法规以外,还有为特定部门制定的一些规章制度
1998 年《邮政汇兑资金清算办法》对邮政汇兑资金的银行帐户的开设和使用、现金的收款和兑付,以及邮政汇兑资金的清算等,都作出了具体规定
1994 年《银行帐户管理办法》对帐户的设置和开户条件等作出了规定
存款帐户分为基本存款帐户、一般存款帐户、临时存款帐户和专用存款帐户
除了专用存款帐户以外,其余三个帐户均可以办理转帐结算
存款人在其帐户内应保持有足够的资金以保证支付
"银行依法为存款人保密,维护存款人资金自主支配权,不允许任何组织或个人查询、冻结、扣划存款人帐户内的存款
国家法律规定和国务院授权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监督项目除外"
1996 年《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规定了信用卡的业务管理规则、信用卡的使用和销毁,以及法律责任等
2 提供支付服务的金融中介机构 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是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