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的诚信原则探究摘要:作为民事实体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诚信原则在民事诉讼法中的确立是适应诉讼观的变化和诉讼日趋复杂化的需要
民事诉讼中的诚信原则主要体现在对当事人滥用诉讼权能的规制,并发挥行为规范与裁判规范的双重功能
由于程序法的形式严格性决定了民事诉讼中诚信原则适用的补充性
关键词:民事诉讼 ,;诚信原则 ,;确立,;限制一、诚信原则的涵义及本质诚信原则原为民事实体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它是为适应社会的变化,将道德原则法律化而形成的解释法学上的概念
在英美法中,该原则是指当事人在为或不为一定行为时,主观上持有公正和正直的态度,并确信自己的行为不会给他人造成损害
在日本,诚信原则课以民事主体依据相对方在一般社会生活中的正当期待实施行为的义务
按照我国民法学者的解说, 诚信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道德规则,它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1〕
诚信原则起源于罗马法上的诚信契约
依据诚信契约的要求, 当事人不仅要承担契约上规定的义务,而且还要承担诚实、 善意的补充义务
当事人如果对诚信契约发生纠纷,在诉讼中,承审员有权不受契约字面含义的约束, 根据正义公平原则对契约内容进行解释
由此诚信原则获得了债权法上的指导原则的地位,在债权法中发挥着重要的机能
其后, 随着法律思想的发展,诚信原则支配的范围逐渐扩大至全部民事实体法
民事实体法中的诚信原则以契约自由为前提,在当事人意思表示不明确之时, 作为确保当事人实质衡平的手段而被认可〔2〕
如今,诚信原则已不分公法与私法,实体法与程序法,在全部的法领域作为高层次的法理念而为人们所信奉和遵循,并与正义衡平一道,被看作法律与伦理的综合原则,成为规制人们当为行为的实践性规范〔 3〕
在民事实体法中发挥重要机能的诚信原则亦在民事诉讼法领域有着广阔的适用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