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不当得利纠纷)要点因原告向被告汇款上百万,原告认为该款项构成不当得利,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退还不当得利并赔偿利息损失。民事起诉状原告:,性别,民族,年月日出生,住址:,联系电话:。被告:,性别,民族,年月日出生,住址:,联系电话:。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诉讼请求:一、判决被告返还不当得利元;二、判决被告赔偿利息损失(以元为基数,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年月日起计算至实际归还不当得利时止。计算至起诉日暂为元);三、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07 年 4 月 30 日,原告作为中国华融信托投资公司中山证券交易营业部小榄服务部(即后来的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小榄证券营业部,以下简称银河证券小榄营业部)的客户管理员, 引荐被告在银河证券小榄营业部开立自助委托户及进行相关交易活动,交易代码为。由于股市行情低迷,被告的账户一直处于亏损状态。2009 年 12 月前,被告陆续将账户内的全部资金取走,账户清零,不再交易。但原告对此完全不知情,直到2010 年 8 月事发后通过银河证券小榄营业部的告知才得知这一情况。一直以来, 原告误认为自己对被告的亏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为留住大客户, 原告按照股市大盘的走势, 陆续制作了多份被告账户盈利的虚假交易对账单并交给被告,证明其账户仍在盈利。 被告见有利可图,对原告隐瞒了其账户清零的事实,依然要求原告定期出具交易对账单。由于原告丧失了理智和判断力,不断在之前虚假对账单的基础上出具另一份虚假的对账单,伪造的盈利数据越来越大。2009 年底,被告以投资工程需要资金为由,根据其持有的对账单向原告索要巨款。为顾及面子及保住工作,原告四处向亲朋好友筹款,于2009 年12 月 21 日至 2010 年 8 月 12 日期间共汇给被告6355050 元。2010 年 8 月,原告因无力偿还巨额债务, 又误认为自己伪造对账单侵害了被告的权益,触犯了法律, 故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银河证券小榄营业部得知情况后,对原告管理的客户账单进行了清查,原告才得知被告的账户根本没有资金的情况。于是原告要求被告将不当得利资金退还,但被告以手中持有对账单、资金已对外投资为由拒不退还。 2010 年 8 月 31 日,原告涉嫌诈骗被刑事拘留。在公安机关的介入下,被告于 2010年 9 月 15 日退还原告5340000 元,但仍有1015050 元尚未退还。后原告因伪造印章罪被判处二年徒刑, 缓期三年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