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民法是商品的产物
在漫长的商品交换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了大家所共同遵守的习惯和规则
商品经济的发展, 要求国家将人们自然形成的习惯和规则, 提升为具有强制力的规范, 于是产生了早期的民法
随着商品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国家加强了对经济的干预, 产生了一些民法新观念,民法在走向现代化
我国历史上商品经济不发达,所以不重视民法的作用, 形成“重刑轻民”的传统
新中国成立后,很长一段时间里实行计划经济,没有重视民法的作用, 造成人们头脑中的民法观念淡薄,一提到法律手段就是《刑法》,在很多情况下,所谓要追究侵权责任,一些人主要考虑的是《刑法》中有没有这种罪名设置: 能不能抓起来
能不能给他判几年
好像这才叫有法律管了
实际上,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更主要的法律调整手段是民法手段,民法的重要性越来越明显地表现出来了
因此,我们必须认真学习和研究民法
接下来,我们就来共同学习什么是民法、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含义——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以及自然人之间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什么是自然人
什么是平等主体
民法在调节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又有哪些具体的法律规范
自然人( natural person) 是在自然状态下出生的人
公民:公民指具有一国国籍,并根据该国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
法人:法人不是人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是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
平等主体:1
当事人之间具有平等地位
当事人之间互不隶属,没有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没有命令与服从的关系,没有高低贵贱之分
当事人的意志是平等的,各自可以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愿,自愿结成各种关系
当事人相互间平等地享有权利,平等地承担义务
例:儿女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