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版1 民用建筑设计公则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条目的为保证建筑切合合用、安全、卫生等基本要求,特拟订本公则作为各种民用建筑设计一定恪守的共同规则
第条合用范围本公则合用于全国城市各种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
注:依据国务院颁发的《城市规划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所称城市,是指国家行政区域区分建立的直辖市、市、镇( 建制的镇 ) 及未设镇的县城
第 条与其余规范的关系民用建筑设计除履行本公则外,尚应履行国家或专业部门宣布的相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条建筑持久年限以主体结构确立的建筑持久年限分以下四级:一级持久年限 100 以上合用于重要的建筑和高层建筑
二级持久年限 50~100 年合用于一般性建筑
三级持久年限 25~50 年合用于次要的建筑
四级持久年限 15 年以下合用于暂时性建筑
第 条民用建筑高度与层数的区分一、住所建筑按层数区分为:1~3 层为低层 ;4 ~6 层为多层 ;7 ~9 层为中高层 ;10层以上为高层
二、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总高度超出24m者为高层 ( 不包含高度超出24m的单层主体建筑)
三、建筑物高度超出100m时,不论住所或公共建筑均为超高层
第 条建筑热工设计建筑物热工设计应与地域天气相适应,按《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程》规定,全国划分为以下四个地域:寒冷地域 ( Ⅰ区) :累年最冷月均匀温度≤- 10℃的地域
寒冷地域 ( Ⅱ区) :累年最冷月均匀温度>-10℃、≤ 0℃的地域
暖和地域 ( Ⅲ区) :累年最冷月均匀温度>0℃,最热月均匀温度